關於我們
「部分權利保留」: 構建合理的著作權的層次
關於創作控制(creative control)的論辯,經常趨向兩極。一端是完全的控制——在這個世界裏,對某一作品的所有使用行為均受到管制,而「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以及之後部分權利保留的概念)被視為常規。另一端則是一種無政府的狀態——在這個世界裏,創作者享有寬廣的自由空間,但卻極易受到剝削。均衡、折衷及調和,曾經是驅動兼重創新與保護之著作權體系的力量,如今已瀕臨絕跡。 創意公共園地(Creative Commons) 正在努力地恢復這些力量。我們運用 私權利創造公共財: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正如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的運動,我們的目的在於營造協力合作與社區意識,但我們的手段是自願且自由的。我們致力於提供創作者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既保護了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使用這些作品,而作法就是「保留部分權利」的聲明。 因此,統合創意公共園地目前與未來之計畫的單一目標即為:面對與日俱增的限制性預設規定,我們要建立一層合理、具彈性的著作權機制。(to build a layer of reasonable, flexible copyright in the face of increasingly restrictive default rules.) 創意公共園地的第一項計畫,是在2002年十二月,發佈了一套著作權授權條款,提供公眾自由使用。某種程度上其靈感來自自由軟體協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GNU通用公共授權(GNU GPL)。創意公共園地開發了一套網路應用程式,協助人們將其創作獻給公共領域——或者,在特定條件下,授權供特定用途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不像GNU GPL,創意公共園地的授權並非為軟體設計,而是針對其他形式的創作: 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育性軟體等。我們希望以其他人在建立各類創作之公共授權上的努力和成果為基礎,繼續發展並加以補充。我們的目的除了要增加線上原始資料的總量之外,同時也要使接觸這些資料更為便宜而容易。為達此目的,我們也開發了metadata,它能以機械可讀的方式,將創作與其公共領域,或授權狀態聯結起來。我們希望這有助於人們使用我們的搜尋應用程式與其他的線上應用程式,來尋找,諸如可在保留原攝影者姓名的前提下自由使用的照片,或可無拘束地複製、散佈或採樣的樂曲。我們希望因機械可讀之授權而帶來的使用的便利,能更進一步降低創作活動的障礙。 歷史 2001年,在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的大力支持下,創意公共園地得以創建。創意公共園地由理事會所領導,理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和Lawrence Lessig,MIT 資訊科學教授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Eric Saltzman,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Davis Guggenheim,知名的日本企業家Joi Ito,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Eric Eldred。 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 at Harvard Law School)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創意公共園地目前設於Stanford Law School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史丹佛法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Stanford Law School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理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Technical Advisory Board)提供諮詢服務。創意公共園地係依賴一群與日俱增之支持者(supporters)的貢獻來維持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