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
分散式創造力與控制的邏輯
詹姆士‧波以耳創新活動的組織,以何種方式最為合適?傳統的財產理論教導我們,強大的財產權加上階層控制下的垂直整合式公司或研究機構,是必勝的組合。強大的財產權避免了「共用的悲劇」 (tragedy of the commons) — 資源不會遭到過度使用,也不會因為欠缺改善的誘因而使得利用效率低落。財產所有人一方面可以控制外部盜用的威脅性,另一方面則可監管內部員工的怠惰。 垂直整合式的公司或研究機構會找出內部自行創新的最佳作法,並將其餘的部分交給外部市場。「自製或外購」(make or buy) 的決定劃出了公司的界限。不過,傳統的財產理論,卻難以套用在創新所必需的無形公共財上。草原可能會有過度牧養的問題,但想法可不會有過度使用的問題。而且多個分散的中心一起進行同一件「智慧財產」的創新,可能還有好處!如同 Yochai Benkler 所指出,創意合作如自由開放軟體運動,不適用於垂直整合公司排除他人使用其財產的模式。在這次演講中,Boyle 教授提出,我們認知上的偏見,會使得我們系統性地傾向忽略開放、非專屬、分散形式的創意與創新的優點,並且使我們過度強調控制與排他性專屬財產的好處。針對這樣的問題,Boyle 教授提出了一系列矯正措施,以期建立蓬勃的開放網絡、活力十足的文化社群、以及順暢有效率的科學研究環境。
從法律的公眾創用到社會的公眾創用 — 開發中國家、與文化產業的未來
羅納多‧雷蒙斯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為發展中國家帶來了新的挑戰。在拉丁美洲,傳統上獲取知識的方法正在快速地改變,而這對既有的商業模式造成了震撼。受到影響的產業包括: 音樂產業、電影產業、以及出版產業和平面媒體。
在面對網路與其他商業模式的競爭下,音樂產業與平面媒體的版圖遽縮。電影產業基本上仍受美國電影的控制,但這個商業模式也顯露疲態,戲院與票房的數字都在下降中。出版業面臨了組織結構上的挑戰,像是缺乏開新書店的誘因,以至書店數量大減。
在這些挑戰發生的同時,新的趨勢也出現了。首先是新媒體模式,例如開放出版、線上唱片廠牌、影音部落格 (videologs)、以及所謂的公民新聞現象 (citizen journalism phenomenon)。在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巴西,所謂的 "Web 2.0" (由 Tim O'Reilly 發明的流行用語,泛指網路上的協力工具) 也在運作。
不過,這些工具都只是在初步階段。儘管在發展中國家,知識普及的未來愈益樂觀,但這些國家的發展仍未盡成熟,不足以影響整體社會。因此,其他和科技相關現象也在發生中,尤其是在一國之中最貧窮的城市與社區裏,而這一次,對和大眾相關的文化產製,造成了重大影響。
這些新事件包括了在所謂「邊陲地帶」 (peripheries),也就是發展中國家裏最邊緣、最貧窮的地區,對科技的徵用。這些邊陲地帶使用科技來產生他們自己的文化產業。科技也被用來創造新的內容,並在這些貧窮地區裏跳過中介者,直接生產與散播,脫離剽竊的概念。因而在許多例子中,剽竊不再是什麼大事,因為內容的產製與銷售,刻意且直接地透過原來的「盜用者」來進行。這些發生在全球邊陲地帶的新興文化產業,或許為全球環境下的文化自主性,揭示了一種最令人振奮的可能性。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聯合目錄的公眾授權
黃銘崇「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五年以來,累積了龐大的典藏數位化資源,使許多珍貴的文物能突破時空的限制,發揮數位資源特性,能迅速的查詢、排比、自由檢閱。所參與的單位之多、內容之廣,也是歷來少見。
為使這個資源能夠更有效的整合與利用,數位典藏計畫建置了「數位典藏聯合目錄」(Union Catalogs of NDAP, Taiwan),希望透過這個跨典藏機構、跨資料庫的搜尋機制,提供一個面向社會大眾、整合檢索國家典藏文物數位化資訊的系統。
然而,「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藏品提供公眾使用,必須要讓匯入聯合目錄的各機構,共同採取某種公共授權,才能讓使用者在著作權的許可範圍之內,合理合法的運用數位資源。因此,「創用CC」此一具備選擇性的部分授權方式,是個值得嘗試的解決方案。透過與各機構說明、協調的過程,也讓「創用CC」的「選擇性分享」的理念,為更多公家單位與個人所知。
邁向科學資源的共創用 — 開放科學的一些議題
阮盛如同文化,科學研究的形貌也因網路而有所轉變。各種形式、學門和語言的學術知識,日益數位化。開放近用 (open access) 的出版品,其作用和重要性及對學術的影響力日增。同樣地,資料 (data) 也正經歷自實體檔案庫轉換至數位資料庫的過程。科學的數位化帶來了弔詭的結果。它能瞬時讓龐大的知識普及化,但也能被用來強化控制知識近用的權限。近年來,期刊費用漲幅驚人,遠遠超過通貨膨脹幅度。期刊及出版品的爆炸性成長,意味著有近用權限者與無近用權限者之間的差異日遽。此種近用限制不僅令「邊緣」讀者 ("marginal" audiences) 擔憂,對經費無虞的機構中的研究人員而言也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開放近用出版 (open access publishing) 的成長,已成為一股舉足輕重的抗衡力量,而創用 CC 授權,在這些發展的形成及支持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過,開放近用出版只是整體現象的一部分。除文字外,資料與素材的存取,也是科學發展所需的。Science Commons 目前正透過建立政策、技術與法律基礎架構的原型,範圍涵括研究周期的各個階段,針對出版品、資料、素材進行開放近用的計畫。簡報中將討論科學研究趨勢的變化,變動的科技與政策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以及 Science Commons 如何將「開放與自由」(open and free) 的經驗導入有效的工具和政策中,以提供給全球科學社群作為參考。
生物多樣性資料庫整合的進展與困境
邵廣昭、賴昆祺、林永昌、李瀚生物多樣性公約中要求各國政府應致力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並公平合理分享其資源,進而提升大眾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知識與意識,其中包括了建立資料交換機制及提升分類學能力等。而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亦宣揚保育之資訊為公共財之理念(conservation common)。全球生物多樣性機構(GBIF,http://www.gbif.org)於2001年正式成立,目前已有85個國家與國際組織加入為會員,協助各國建構資料交換平台,並完成與各國之節點交換資料並達到整合之目的,目前已成功地整合上億筆之生物標本及其分布資訊,並可於網路上公開瀏覽。為促進資料分享,GBIF於2006年1月公佈其『公開生物多樣性資料建言』強調資料公開的需求與資料整合之優勢。台灣為GBIF之副會員,由國科會與農委會支助已完成台灣生物多樣性資訊網建置(TaiBNET,http://taibnet.sinica.edu.tw),內容含台灣本土之專家名錄及物種名錄,亦完成台灣生物多樣性機構之資訊入口網之建置(TaiBIF,http://taibif.org.tw),初步完成台灣本土物種之標本、文獻、解說及分布等資料之整合,利用學名及GIS可連接或直接擷取國內外網站或資料庫上物種資訊。
過去三年的資料整合中,我們也發現不少問題與困境,包括:
- 缺少正式編制之資訊技術人力。長期穩定之經費,可使資料庫整合工作得以永續經營。
- 需成立跨部會之生物多樣性資訊整合委員會,可制定統一資料庫格式及技術,以利將來資料庫之整合。
- 需以行政命令或合約形式,要求政府所委辦之生物多樣性之分類研究或生態調查原始資料必須數位化建檔及繳交。
- 除了SCI報告及impactor factor 之指標外,亦需將提供典藏標本、生態分佈及DNA序列等數位化資料之筆數,建檔及上網等學術服務工作亦納入考績及研究成果評比之依據。
- 討論及制定各種資料於現有IPR規範下,如何蒐集及資訊公開之辦法,減少資料蒐集之障礙,建立彼此之互信,包括規定資料整合單位只能有資料之監護權(custody)而非所有權。且資料庫及其高解析度之地理位置非經原資料擁有者同意不得提供予第三者。
生物多樣性資訊學(Biodiversity Informatics)與生物資訊學(Bioinformatics)之性質及內容大不相同,前者所涵蓋之學科領域、資料型式、時間、空間及語言更為複雜,與一般只利用自動監測儀器或分析軟體即可取得之環境資料不同,需要透過分類與生態學家野外採集及鑑種之專業訓練及判斷才可獲得,因此更需要尊重智慧財。本報告將利用我們參與數位典藏國家型計畫(NDAP)、TaiBIF、GBIF、CBOL、Species 2000、ILTER等各國內外資訊網合作計畫時遭遇之問題,舉例說明並就教於各界先進。
公眾創用:現狀與未來(開放討論)
引言人:詹姆士‧波以耳、羅納多‧雷蒙斯、黃銘崇、阮 盛、邵廣昭。 主持人: 莊庭瑞。資訊科技賦予人們前所未有的能力,用以創造與分享數位資源。 然而技術本身也可能是障礙,讓人們無以參與這些新興的事務。 舉例來說:有些人可能無從使用所必備的技術,而某些技術 本來就是設計來限制使用者的行為(如所謂的「數位權利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同時,法律與政策上 的考量,也讓人們在貢獻所能共創資源時,躊蹴不前。
在這場討論,引言人與所有研討會的參與者將分享他們對 「公眾創用」(Commons)現況的思考,並描述對其未來的想像。 我們尤其期待與會者對以下問題的發表想法:
- 數位公眾創用(Digital Commons)的現況與面貌為何? 令人激勵的方向何在?而讓你憂心的趨勢有那些?
- 為了今日與明日的公眾創用資源的永續發展, 現在該採取那些行動?
- 投影片 (限用 Firefox/Mozilla 瀏覽)
- TAKE2030 在 wifi 共用
- RICHAIR2030 (http://www.take2030.net/richair2030)
- PORTA2030 在 Taipei 雙年展 (http://www.take2030.net/porta2030)
- 台北開發者網站 (http://porta2030.tossug.org)
- 台灣「創用 CC」計畫:您從學生時代就開始玩音樂一直到現在,搖滾主耶穌這個團則是從2001年開始的,最近在台客演唱會也相當活躍,能不能跟我們談談一開始是怎麼接觸到CC的?
- 朱:在2003年,台灣「創用CC」計畫和我接觸,我發現這個概念很棒,後來我們在2003年9月為了台灣「創用CC」計畫的發表會合作發行了《歡迎來唱我的歌》專輯。
- 台灣「創用 CC」計畫:您對CC(授權)的看法是什麼?覺得CC這個概念裡頭對您來說最有趣、最有搞頭的部份會是什麼?
- 朱:對於一些影像工作者,CC或許可以提供相關的音樂與協助,文化的接觸層面會慢慢出來。一般使用者幾乎只下載音樂,CC的分享影響不大,反而是對創作者主動釋出善意這部份比較有影響力。每個人對社會都會希望回饋,而使用CC授權這件事是reasonable的,我們不是單純的慈善機構,不是要整個釋出或是整個封閉的,CC讓你可以保留一定的權益之下跟大眾分享你的創作。同時CC也會促進culture remix,人和人、創作和創作也會有更多相遇的機會。這就是更有意義的charity。charity這件事不該是廉價的,重點是能不能使用更聰明的方式行善、讓行善這件事成為可思考與更豐富。CC somehow is the tender light to inspire the kindness of human beings.同時在推廣的中間還可以得到樂趣、生活的趣味。新的創作的能源。至少對我個人而言是這樣的。
- 台灣「創用 CC」計畫:在搖滾主耶穌的專輯裡面使用的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台灣2.0 版釋出權利給一般使用者,為什麼會選擇這樣的方式?您覺得這張專輯採用CC授權產生怎樣的影響?
- 朱:台灣的狀況或許比較特殊,從前是一群人買一張專輯然後大家一起燒錄,現在連燒片都省了,直接用檔案傳輸,連空白片的廠商都一起遭受打擊,倒是 mp3 players 的廠商賺很多錢。在台灣要討論這件事的困難點在:所有人幾乎都用盜版了,只有極少數消費者會因為你用這種善意分享的機制 (Creative Commons),而購買唱片以示支持。
- 目前的音像檔案的散布並不是因為CC,而是因為所有的東西都在散佈,主流業界也採用CC,不過是 "Copy Controlled"。但是有控制,就有破解。採用了防拷技術的音樂專輯,使用破解軟體還是可以順利的轉檔、用email寄出、在網路上流通。所以發展[防盜/防轉檔]已經宣告失敗。但是我們不大關心那些大公司的[愚蠢的商業行為],我們只想把我們的作品[有意義地]跟大家分享。所以我們使用CC授權發行專輯,無形之中也影響了其他的創作人,像賴和文學紀念專輯就自動使用CC授權發行。
- 台灣「創用 CC」計畫:您使用CC授權條款,您的團員是怎麼想的?發唱片的時候有沒有遇到什麼問題?
- 朱:秋天的孩子專輯是李坤城當時要製作,我去跟他說明,搖滾主耶穌也是我要去跟所有團員說明CC的理念,就算沒有標明CC,大家也願意用這樣的方式分享。但當初第一次要發行實體銷售CC專輯《搖滾主耶穌》的時後,卻遭到原本要發行的獨立唱片公司的反對,只好自己發行。到現在已經有幾間唱片公司願意發行CC授權專輯(如《秋天的孩子》),所以我們的推廣算是小有成績啦!
- CC授權對於音樂專輯商業發行的影響目前無法有具體的數據顯示,畢竟在台灣CD很難賣,所以有什麼具體的影響我們也很難知道。當然我們正面樂觀地看,用CC傳布比較廣、只能說可能有商機。但是如果有一個網站或公司出來推動,就會有比較清楚的效果。像是影像創作者多半需要音樂配合,像是之前曾經有過的廣告與音樂配合,後來發行專輯的成功案例。
- 台灣「創用 CC」計畫:在您使用CC授權條款的經驗,是不是有什麼的困難或是覺得可以進一步調整的部分?
- 朱:目前比較欠缺的還是在創作人使用CC授權釋出作品的配套措施,台灣目前有幾間小唱片公司對CC有興趣,個別的音樂創作人,可以與小廠牌合作,只是相關的配套合作方式還沒出來。要找一些合理可使用的誘因讓創作人有興趣,比方說有一個 opencontent.org 去 host 相關使用CC授權的著作,當我們主動邀請音樂人和音樂創作者的時候,他馬上就可以理解:這張專輯未必能在商業上成功,可是他的音樂一放在這個網站上就可以讓全世界迅速搜尋到,我想這樣的方式會很風行。
- 獨立音樂人方面,或許我們可以期待一個獨立音樂人的中介平台(agent),這方面或許可以和蕃薯藤慢慢談出來,或是閃靈樂團有個公司願意來做的話(全國搖滾聯盟),公司和創作者都會有收益。
- 台灣慢慢可以在獨立音樂這一部份推廣,目前有個網站是streetvoice.com.tw (http://www.streetvoice.com.tw/ ),是早期魔岩唱片公司的張培仁建立的,他前陣子還辦過台客搖滾,這個網站就有納入CC授權標記系統,不過目前只提供streaming,希望未來可以和另一個空間合作,這個空間可以區分成付費下載或是免費下載,要朝著 magnatune.com 和 opsound.org 的方向努力,讓機制慢慢形成,我想這部份台灣「創用CC」計畫也可以更主動地推動。
- 台灣「創用 CC」計畫:請您談談台灣電子音樂的起源及發展歷程。
- 林: 台灣電子音樂開始發展的時間我不確定,不過,就我小時候的印象,譬如說在計程車上會聽到司機放電子音樂,或婚喪喜慶時有電子花車演奏。在電子琴傳入台灣的年代,民間就已經開始使用電子音樂了。家裡除了鋼琴之外也會有電子琴,那時候坊間的卡帶有電子音樂效果或電子大樂隊等等流傳,這些音樂聽起來都大同小異,通常都是一些台語旋律的音樂和老歌變成電子音樂的演奏曲。
- 後來 70 年代民歌開始盛行,很多流行音樂的編曲就開始使用電子樂了。因為那時候找樂隊進錄音室錄音的成本比較高,所以就有人用一些合成器、用 MIDI 串連的技術連接,然後用電子琴來彈奏所有樂器的聲音。譬如說要打鼓就不會找鼓手,會買一個合成器有鼓的聲音,然後用 MIDI 接到 keyboard 上。就在電子琴上面彈,模仿打鼓的人,可以一次錄好幾軌,利用編排的方式來編。如果缺小提琴就買小提琴合成器,之後也是用 MIDI 串連,看你要哪種小提琴音色,想像說要有四個小提琴來彈,你就按四個聲音,最早就這樣編,那時候很少找樂隊錄音了。
- 再後來電腦產業興起,從以前買很貴的鼓合成器、弦樂合成器或電子音樂合成器,(這些器材都很重,家裡也要擺很多台很麻煩)到現在都變成使用電腦裡的軟體,幾乎全部都變成用電腦來產生所需要的聲音。這也使得做電子音樂的門檻越來越低,玩電腦音樂的人越來越多。現在台灣年輕人玩電腦音樂很普遍,但最早在流行音樂界中用電腦音樂或電子音樂出專輯的,像是紀宏仁,還有陳世興、黑明單工作室的王明輝、林偉哲都是前輩。近期電子音樂跟流行音樂連接上關係的,大概就是得 17 屆金曲獎最佳跨界音樂的《驚蟄》專輯。這是跟流行音樂連接上關係的,如果不跟流行音樂連接上關係,那其實很多,一票同學聚在一起多少會在家用電腦玩一些聲音,現在的電子音樂的狀況大概是這樣。
- 台灣「創用 CC」計畫:請問一下您認為電子音樂有什麼樣的特性可以跟公眾授權或取樣創作相連結?
- 林: 我覺得任何音樂類型都可以跟 CC 授權連接上關係。主要是看創作人願不願意使用 CC 授權。以電子音樂來講,它其實是更方便製作及傳輸的。因為網路時代的來臨,許多工作都可以由電腦完成。完成的作品壓成 mp3 直接在網路上讓大家放來聽,不像傳統樂器還要找人來錄音,錄到硬碟還要修音之後轉成 mp3 才能放到網路上。電子音樂因為數位化的關係所以更容易流通,對玩電子音樂的人其實更方便。
- 台灣「創用 CC」計畫:您覺得用 CC 授權對電子音樂的影響是什麼?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 林: 我個人認為任何音樂類型都可以用 CC 釋出,只要創作人願意將他創作的一部份與他人分享,就可以選擇釋出一部份的權利給公眾,讓大家自由使用。如果依舊有著作權 all rights reserved 的觀念,只能由仲介公司幫你選擇,如果作品要在商業市場流通,就一定要參加仲介團體,讓公司幫你處理所有的創作,如果用 CC 授權,創作人就能有自主的權力來決定讓自己的作品用何種方式呈現給大眾。
- 至於使用 CC 授權會不會有什麼負面影響,像是影響唱片銷售量,明年我計畫將一個有文字、影像和音樂的 DVD 用 CC 授權釋出,然後按照一般商業流行市場的方式銷售,明年會這樣試試看,就能知道 CC 授權會不會影響唱片銷售量了。
- 創用CC授權條款被導入到各個司法管轄區後,如何評估這些工作所帶來的影響? 對於自由文化運動,單有公眾授權條款就夠了嗎?
- 完成創用CC授權條款的導入工作後,該地的司法管轄區計畫還需扮演那些角色? 該地的司法管轄區計畫以何種方式組織,較為合適後續工作的推展?
應用開放內容平台建立數位典藏系統 — 台灣棒球維基館經驗
林信成台灣棒球百年歷史曲折多變,如同一世紀以來台灣近代史的縮影,不但是全體國人的共同記憶,更是台灣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百年來豐富多元的棒球文化資產實在值得加以有組織、有系統的典藏與保存。台灣棒球數位典藏計畫之目的乃在建立一個具文化保存價值的數位化棒球史料庫、知識庫,以協助人們探索台灣棒運發展的軌跡與社會變遷的脈動。
本計畫自 2004 年起已將近三年,一開始即幸運的取得聯合知識庫合法授權台灣棒球歷史性新聞作為原始素材,再由研究小組設計與建置一個名為「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的數位典藏系統,並解決與國家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資料交換、整合問題;不過,因為新聞文獻有其侷限性,為了彌補其不足,以便能提供更深入、更完整的台灣棒球發展脈絡給讀者,乃接著進行以 Wiki 協作系統作為知識匯集平台之實驗,發展一個名為「台灣棒球維基館」的加值應用系統,並在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下,開放網路社群共同編輯,使內容更豐富多元,成為更具利用價值的棒球知識庫;最後則進一步尋求棒球史研究者、棒球文字工作者及棒球界人士的合作,籌設「台灣棒球數位文物館」。這些實驗系統目前皆已略具雛形,期望未來能成為台灣棒球文化資產之數位內容整合平台,供社會大眾查詢利用。
開放內容庫 — 建立於多重媒材的大規模「開放」社群
約翰‧菲利浦絲了解「開放內容庫」(Open Content Library) 的方式有許多種。它既是針對特定媒材,用以建立開放內容授權的大規模社群的社會與科技策略。它也是圍繞著既有的計畫 — 例如收集已歸於公共領域二維圖片的「開放圖片庫」(Open Clip Art Library; http://www.openclipart.org)、以及收集已歸於公共領域字型的「開放字型庫」(Open Font Library; http://www.openfontlibrary.org) — 的超級組合。「開放內容庫」現亦為一項架構鬆散的計畫 (www.opencontentlibrary.org),以維基媒體 (Wikimedia) 的風格,集結各具特色的社群。
這次簡報首先將檢視目前具類似規模計畫的概況,如 Wikipedia.org 和 Archive.org,同時與其他網站比較其間差異。例如:ccMixter.org 係以「重混」(remix) 為主,並不著重於小巧好用的樣本集,來生產各式的內容匯集。而這種由小而大的擴充內容方式,同為「開放內容庫」計畫與「重混」工作所需。在這個部分中我們也會討論為什麼會需要這一類的內容庫支撐「開放內容」的工作,以及為何這一類的內容庫會以公共財方式、「創用 CC」授權條款、或是其他開放內容授權方式釋出供公眾使用。
其次,簡報中會討論前述三種主要方式,以檢視「開放內容庫」作為一種策略、含括先前存在之實際計畫的一種組合、以及一種集結這些特定計畫的架構。
最後,簡報中將探討如何利用學習得到的策略,發展出更大規模的「開放內容」社群。結合社會與科技方法,利用各種「低科技」到「高科技」的方法,適當地傳導創作者的能量。其中一個重點是討論 ccHost 這項 Creative Commons 所發起、以開放原始碼方式釋出、以全球資訊網為基底的媒材分享計畫。同時我們也討論 ccHost 如何藉由讓各團體獲得社會力量和協助降低內容提供的障礙,從而使目前的開放內容庫計畫得以蓬勃發展。
介於文字與符號間的創作
林克寰資訊時代是個充滿文化衝擊的時代。這個時代所生產的創作,是以前的人們所無法想像得到的──不祇是創作的方法、創作的內容,甚至連創作的形式也難以用著作權法中所列舉的分類來定義。對於傳統的出版業者,以及制訂、推動相關法規的人們來說,這些文化衝擊就轉變成現實的生存問題:能不能受到保障、能不能以此牟利的現實問題。
站在時代的尖端,我們除了把玩這些新的手法、確保創意能在拼貼作品中自由流通外,也得要時時留意「著作」所附著的種種型態,以及加諸於其上的權利義務。正如同網際網路建構了新的社會,這些新的著作類型也將建構新的權利,並成為明日數位內容文化產業的根基。
資訊內容的社會生產與公眾授權
李治安開放原始碼暨自由軟體運動為資訊社會的內容生產帶來了重要的啟發, 從資訊生產的角度而言,過去資訊的生產大部份是發生在少數創作者及媒體集團間的封閉過程,但是由於數位科技降低了資訊生產及傳遞的成本,現在一般人也可透過網路,在包括創作過程、內容生產、內容分類及內容選取等不同階段參與資訊內容的產出;從資訊使用的角度而言,有愈來愈多的內容以公眾授權的方式,開放給一般大眾無償使用。
此種新形態的開放內容生產方式,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及法律意涵。藉由內容生產過程及使用方式的開放,社群成員間發展出以內容分享及共同的知識興趣為基礎的社會關係,資訊生產的過程逐漸民主化,集思廣益的理想也因而得以實現;此外,由於內容使用者被整合到內容生產的過程中,因此傳統公司組織界限所造成的交易成本,顯著減少;然而,新型態的內容生產方式,亦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造成衝擊,智慧財產權不再是引發創作與創新的唯一誘因,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人格權及衍生著作等理論及原則,亦可能需要重新調整。
眾有的傳說
鄭淑麗2005 年,<KOP> (Kingdom of Piracy, 派樂西王國; http://kop.kein.org) 啟動一個關於眾有/傳說 (commons/tales) 的研發部落格 (http://kop.kein.org/commons/tales)。
我們從收集「眾有的傳說」("tales of the commons") 開始。每個故事都是永續眾有生生不息的例子,推翻了「眾有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 的悲觀論調。什麼是眾有 (commons) 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我們的興趣是在組織的社會形態。社群如何形成自發性組織 (self-organization),以定義眾有資源的使用規則?自發性組織有無任何規則?或者,反過來說,眾有資源共享是否促進了自發性組織的形成?
公眾共用面臨的幾個問題,超越了 CC 的個別授權約定。開放與自由,但是 ... 我們呼籲檢視「開放」與「自由」的典範。我們對包裝在「開放」自由貿易和「眾有」文化產製之下的政治與權利運作提出質疑。自60年代的烏托邦夢想到今天,我們走過漫漫長路,我們要談的自主權,不是在民族、國家或社會的層面,而是在自發性組織裏,在自由的操作層次上運作。在這個研發專案中,我們展示了在東京 NTT [ICC] "Open Nature" 展覽中的裝置作品與研討會(http://www.ntticc.or.jp/Archive/2005/Opennature/)。 在倫敦的 Open Congress 中進行了 RULE OUT 的表演,以及針對公共演說共用 (public speech commons) 所進行之12個小時的全員大會 "PLENUM"(http://kop.kein.org/plenum)。
在公共演出的部分,我想介紹我在 TAKE2030 的作品:
TAKE2030 在 開放原始碼與設計共用:
在台北美術館雙年展期間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2 月) 舉辦的研討會中,台灣的開放原始碼支持人士與服裝設計師受邀參與 PORTA2030 隨身 WIFI 設備 (porta-pack) 軟體與設計的修改與擴充。
「CC 實戰」的美麗與哀愁
朱約信(朱頭皮)以下為朱約信接受台灣「創用 CC」計畫訪談的摘要。
電子音樂與公眾授權
林志峰(林強)以下為林志峰接受台灣「創用 CC」計畫訪談的摘要。
數位化的民族樂器應該強制使用特別取樣授權
張耘之 (Monbaza)民族樂器之於民族音樂,是一個必然,電子樂器的廠商以錄音和Sample的技術來重現樂器的樂音,讓音樂家可以以此進行編曲,並創作出傳統或有別於傳統的跨界音樂,是讓人耳目一新的使用,然而對於稀有的民族樂器 Sample,基於保護人類文化資產,與典藏與應用,應當加以管理,其目的是,在保存之後,能讓需要接觸並使用的音樂家,可以應用此音色進行創作,並在無商業應用的前提之下,以 CC 的「非商業性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 加以規範,如此可以推廣這個音色在現今的文明中得以讓人欣賞。
藝術與法律:創意限制條件的型塑
珍妮弗‧詹金斯著作權法如何型塑了創意的限制條件?對藝術家而言,那一種智慧財產體系最好呢? 一般認為,擴張性的保護最有助於維護藝術家的權益 — 權益越受到保護、創意越獲得激勵。 然而一項智慧財產常是建基於他項智慧財產的吉光羽片;這可與實體財產大不相同。 藝術家的新作需要取材自既有作品的文稿、聲音、影像、以及技法。 著作財產系統於是需要保持小心的平衡:一方面需讓藝術家能保護他們的創作以及利益, 但另一方面也要確保後續的創作有可用的素材。於法律本身,這可以靠例外情形或 限制條件來達成所要的平衡 — 於保護範圍上(著作權法不保護事實與想法), 於保護時間上(保護期間終究會消滅)、以及權利本身上(在美國, 「合理」使用的主張允許了批評、嘲諷、解析等使用方式的可能)都是例證。 可是新近著作權法的擴張卻削減了這些限制。因為新技術所帶來的挑戰, 法律可說是跌跌撞撞跟不上去。此時私領域的解決方式,如 Creative Commons (讓著作權人可以在他們自己之間營造出「開放與自由」的環境)便更顯得重要。 此外,對「公共領域」(不需許可或付費即可為所有人自由使用的物資環境) 的進一步了解與析賞,也會有助於帶給智財權體系較好的平衡。
國際性的 Creative Commons:司法管轄區計畫以及跨界運動(開放討論)
引言人:凱撒琳娜‧瑪瑞克、羅納多‧雷蒙斯、莊庭瑞。 主持人: 詹姆士‧波以耳。到2007年1月止,創用CC授權條款已被移植導入(ported)到34個司法管轄區。 這些導入創用CC授權條款到當地的「司法管轄區計畫」(Jurisdiction Project), 為當地的民間團體、學術與教育機構、甚或是法律事務所所 — 視司法管轄區而有不同 — 所自願發起,同時受到 Creative Commons 位於柏林的國際辦公室的指引與協助。 創用CC授權條款於導入後,該授權條款便成為當地便利的法律工具。 對於想分享作品給他人使用的創作者,他便可以自由採用標示在他的作品上。 在另一方面,創用CC授權條款也可以被視為一個象徵,指涉到具多樣聲音、 採跨界行動的廣域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
在這場討論,Creative Commons 國際事務協調人凱撒琳娜‧瑪瑞克(Catharina Maracke), 將說明 Creative Commons 在授權條款的國際化/本地化的工作,羅納多‧雷蒙斯 (Ronaldo Lemos)與莊庭瑞將分別說明 Creative Commons Brazil 與台灣「創用CC」計畫 (Creative Commons Taiwan)的工作。我們期待引言人與所有研討會的參與者,對以下問題的發表看法:
